湘监协〔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录取条件及相关要求,一人不得同时持有同类两种级别以上监理证书。经省住建厅批准,将对全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省监理员证书进行建档管理,清理一人持多级监理证书的情况,持证人以高等级证书为最终一项持证级别。各单位需自查本单位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重复持有的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省监理员证书交回至省建设监理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证书销毁并报省住建厅备案。逾期未交证书的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公布作废信息。
为加强对我省监理证书的管理,从2014年2月1日开始,要求我省考上国证并注册后的监理人员,在领取国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监理协会交回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员证书,并持协会出具的可领取证明至省住建厅政务中心方可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